不久前,一则“北大退学复读生二次考取北大后未报到:校长承诺奖10万未兑现”的高考闹剧引发舆论关注。据贵州广播电视台《百姓关注》栏目报道,2019年,首次参加高考的贵州毕节学生小陈成功考取北京大学护理系,获得高中母校给予的10万元奖励。后来,小陈退学并回到高中母校复读,母校承诺奖励机制不变。2020年他再次通过国家专项政策被北大护理系录取。小陈以为自己帮学校保住了“清北率”,于是联系新学校并开始自己的第二次复读,但他很快发现高中母校早前承诺的10万元奖励并未兑现……
这一事件中,小陈固然动机不纯,浪费了国家高等教育资源,理应受到舆论谴责,但其显然不是此类闹剧的始作俑者,真正的“背后推手”,是在我国单一应试评价体系下,一些学校乃至地方政府部门用高额奖励刺激学生复读、盲目追求“清北率”的扭曲教育政绩观,想要拔除此类闹剧,单靠一事一例的惩治是无效的,唯有从根源下手,着力进行教育评价体系改革。
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就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改革目标、重点任务和组织实施等方面进行系统安排和明确部署。其实早在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明确指出,“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要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从根本上解决教育评价指挥棒问题,扭转教育功利化倾向”。中央既已指明了方向,我们要做的,就是不断追逐胜利的曙光。为了让《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真正贯彻落地,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院长石中英教授就中国教育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若干建议意见。随着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对国民素质和创新性人才培养提出新挑战新要求,现行的教育评价体系越来越不适应人自身的发展要求,与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需求不一致,亟须对其加以改革。教育评价对于教育实践活动具有极强的导向作用,是影响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制度因素。开展教育评价活动,应当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或授权,尤其是涉及广大师生切身利益的高利害教育评价活动,更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授权。但是,目前来看,我国教育评价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缺少明晰的法律规定和足够的法律保障。《教育法》与教育评价有关的条款是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依据该条款,《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从这些法律条文规定来看,现行教育法律体系对教育评价有了基本的法律规定,但并不明晰;对教育评价、教育评估、教育督导等的法律地位、性质和关系未做明确说明;对像中考、高考、研究生考试等涉及亿万学生切身利益的选拔性评价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上述教育评价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基础教育阶段的教育评价主要是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的职责。这种评价管理体制有它的优点,能够保障评价目标与政府教育事业发展目标的一致性,保障教育评价的方向性。但是,实事求是地说,这种教育评价的管理体制也有明显的弊端:各级政府部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教育行政部门)既是教育主办者又是教育评价主体,容易导致教育评价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受到影响。如果政府部门进一步将教育评价的结果与公共教育资源配置等实行“硬挂钩”,会给被评价对象造成极大的压力,极易出现政府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怎么评,学校就怎么建,工作就怎么抓的局面。就区域而言,中东西部的教育系统有很大的不同;就学校系统而言,有城市学校与农村学校,有普通学校与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学生来源而言,有以本地学生为主的学校,有以外来打工子弟为主的学校;就学生的族裔身份而言,有以单一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也有多民族学生共同学习的学校,彼此之间差别很大。就教师队伍构成而言,一所学校不同教师所从事的教学科目不同,研究领域不同,承担的岗位职责也不同;就学生群体而言,就更加多样,不仅有学业基础的不同,还有家庭经济和社会背景的不同,更有未来职业追求和人生理想的不同。对于这些教育系统不可忽视的多样性特征,教育评价从理念到标准的制定到数据的收集和评价结果的分析等,都应该予以认真回应。然而,现行教育评价制度中一个被广泛诟病的问题就是忽视评价对象的特殊性,在评价过程中存在比较严重的“标准化”“一刀切”问题,导致了各级各类教育共同存在的同质化或趋同化现象,进而引发教育系统的“攀比风”“升格风”。教育评价的对象类型多样,大到对整个国家教育体系的评价,中到对某个地区教育系统的评价,小到对一所学校办学情况、一位教师教学情况以及一位学生的学习发展情况的评价。但现在不管是哪一类评价的对象,都感觉到各种正式的、非正式的教育评价数量太多、频次太密。即使是同一项评价也在不断改革,花样翻新。在数量增多的同时,评价的类型和方式也日益多样。以高中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为例:一些先行开展高考试点的省份建立了综合素质评价的申报系统,根据有关部门对综合素质评价内容的定义,要求高中生不断地在线提供综合素质学习活动、反馈或取得成绩的证明,不仅给高中生造成了极大的负担,也逐渐扭曲综合素质评价的初衷,导致综合实践活动本身的“应试化”。在这种应接不暇的评价中,个体对学习的真正兴趣、热忱与抱负渐渐弱化了,所在意的就是如何去熟悉新的评价规则,如何准备迎接新的评价以及如何在新的评价中过关或脱颖而出。教育评价中的实质性评价力图反映评价对象实质特征的评价理念和模式,倡导按照对象本身的特性来评价它,所有指标的制定都要反映对象本身的特性。从这个角度来观察,当前我国各级各类教育评价基本都是形式化评价,致力于对评价对象的外部特征进行描述、分析和判断,很少反映甚至违背评价对象自身的本质要求。
比如,一所普通高中的核心任务是促进学生在道德、认知、情感、体质、审美以及人格方面的发展,但一些对普通高中教育的评价却完全忽视其核心任务,只看高等学校的升学率尤其是升入重点大学的比例,升学率对一所普通高中发挥了“一俊遮百丑”的功能。
各种各样的教育评价为何会对教育系统和具体的教育行为产生这么大的影响?最直接原因就是教育评价结果的使用高度功利化。教育评价结果使用的高度功利化,是指教育评价结果直接与对评价对象的利益诉求(政绩、声誉、资源分配、职称晋升、获奖、学术权力、升学、就业等)挂钩,决定着评价对象获得可欲求利益的有无或大小,令人“欲罢不能”。
以普通高中的重本率、清北率和是否产生高考状元为例,虽然这些年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在高考之后炒作这些指标,但很多地方还是有禁不止。高考分数出来后、高等学校招生结束后,这些指标几乎立刻就为一个地区所有的高中学校校长知晓,地方行政部门对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的奖惩随之而来。优质高中和高水平大学围绕着高分学生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一些地区、一些学校甚至存在使用不当手段的现象。教育评价中的伦理问题,是影响教育评价行为及其结果的公正性、公信力和可接受性的关键问题。它主要表现为:评价过程中评价者和被评价者一方或双方在信息保密、数据呈现和收集、评价判断、结果使用等方面,对诚信、客观、中立、平等、公正等评价伦理规则的疏离甚至违背。多年来各种教育元评价的研究表明,评价伦理问题广泛存在于从宏观、中观直至微观的教育评价之中。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之所以迟迟不能推进,也是由于教育界内外对综合素质评价材料、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抱有高度疑问,担心在综合素质评价的各个环节中发生违背评价伦理的事情。如何让各级各类教育评价,尤其是那些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教育评价始终在法律、规则和道德的阳光下进行,这是构建科学教育评价体系必须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重大问题。《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制定,在构建中国特色、世界水平教育评价体系的历史进程中迈出了更加坚定的步伐,为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笔者基于上面的分析,提出如下建议。教育评价作为一种评价活动,它的本质不是技术性的,而是社会性的,在一些涉及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以及办学方向的评价上甚至带有鲜明的政治性。因此,那些引起教育界内外严重不满的教育评价问题首先不是技术问题,而是价值问题。
因此,要解决这样的教育评价问题,仅从技术上改进、在评价指标的数量上做加减法是不够的,必须把树立正确的教育价值观放在首要的位置。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思想。反对在教育评价问题上的各种二元对立,如个人本位—社会本位、内部评价—外部评价、定性评价—定量评价、工具理性—价值理性、手段价值—目的价值、形成性评价—终结性评价、个体性评价—团队性评价、统一性—多样性、“唯”—“不唯”、发表—出局(publish-perish)等等,做好各种价值取向的平衡和综合的工作,努力达成新的教育评价中的价值共识。必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集中体现在教育工作“九个坚持”的论述上,系统回答了“办什么样的教育”、“如何办教育”以及“为谁办教育”等涉及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这是指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思想纲领,也是指导新时代我国教育评价制度改革发展的根本理念。“我们的学者、大学、政府普遍热衷于评价,却很少思考、更没有很好地把价值目标置于评价的中心。这样的评价只能是空洞的数字,没有意义的话语,不但不能提升、促进和引导教育的发展,反而把教育本质的追求、内涵的发展削弱和冲淡了。”把分数当成学习者的发展;把升学率当成学校教育的质量证明;把论文发表的数量和期刊当成论文本身的学术贡献和创新水平;把拥有有头衔的教师人数的多少当成高水平师资队伍的标志……现行的这些教育评价正在走向“本末倒置”甚至是“舍本逐末”的危险境地。显然,这样的教育评价已经不再是从评价对象的立场出发,更不反映评价对象本身的性质,反过来通过评价行为在评价者和评价对象之间形成了一种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对评价对象构成了一种宰制性的力量。如何解决这个带有根本性的教育评价问题?从教育哲学的层面上说,就是教育评价必须要回到“教育本体”,或者更通俗一点,回到“教育本身”。教育评价回到教育本体,在实际工作中要求评价者从评价对象的本质特性出发来制定评价标准、选择评价的工具和手段。评价的目的是为了评价对象能够更充分地实现自己的本质属性或者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而不是为了满足外部的排序、分等、控制等目的。同时,要加强学术和教育共同体的建设。教育者和学者对教育的性质、内涵、价值、对象、结果以及学术的本质、多样性、前沿性、创新性等有着比其他人更为准确的认识,由此回归教育本体的教育评价必须依赖于负责任的教育共同体、学术共同体的忠诚履职和出色工作。因此,加强各种各样的教育和学术共同体建设应该是教育评价回归教育本体的一项重要机制建设。当前,我国整个教育治理的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教育评价治理体系尚未很好地建立起来。完善科学的教育评价治理体系,是深化当前我国教育评价改革的重要主题。
第一,审查和修订《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明确各级各类教育评价的相关法律规定,就各级各类教育评价的性质、主体、内容、类型、结果使用等基本问题作出适当的法律规定,并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出台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和约束性的部门规章制度,使我国整个教育评价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价行为。
第二,审查和理顺教育评价的领导体制,就教育评价的多头管理、各自为政问题以及彼此之间的一致性协调性问题给出明确的解决办法。考虑我国教育领导体制的特点和国际上的教育评价治理的有关情况,建议构建部省两级教育评价领导体制;在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架构下设立专门的教育标准和评价管理部门;组建专门的全国性和省级教育标准制定和评价专家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专家构成应当体现多学科性,教育学家、心理学家、管理学家、著名大中小学校长等都应该有一定的比例;明确专家委员所承担的工作职责,构建全国和地方性教育标准体系和教育评价工作体系。
第三,调研大中小学的年度接受评价的类型、主体、内容、时间等,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做好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评比考核等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评价事项,同时督促大中小学和幼儿园清理学校内部对教师的评价事项,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反响强烈的各种问题;坚决治理教育评价中的乱象,对那些没有授权、没有资质的市场化商业化教育评价行为,坚决予以取缔,为大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将广大教师从过多、过滥、过频的教育评价中解放出来。
第四,加强教育评价的治理能力建设。将教育系统的决策者、管理者和广大一线校长教师教育评价素养和能力的提升纳入整个国家教育治理能力建设的计划,通过各种途径帮助他们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理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评价价值导向、善于正确运用教育评价的“指挥棒”引导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目前而言,我国教育评价理论研究、实证研究、政策研究以及技术开发研究的总体水平有待提高,教育评价学科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能力也还有待进一步提升。首先,从学科布局来看,目前国内设置教育评价学科或教育测量与评价学科的高等学校数量屈指可数,主要集中在几所全国重点师范大学和极少数的省级重点师范大学等,远远不能满足各级各类教育评价工作的需要,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予以扩充。其次,从教育评价学科的学科基础来看,目前学科基础还比较窄,应当对于教育评价学科的多学科性、跨学科性予以充分体现,尤其是要加强教育评价学科基本理论的研究,加大构建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教育评价体系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再次,从人才培养规模来看,每年该专业的硕士毕业生、博士毕业生数量非常有限,远远不能满足教育评价工作的需要。同时,在各级各类教育行政部门从事教育标准制定、管理和教育评价管理的人员、大中小学幼儿园的校长也需要接受教育评价方面的专题学习和培训。最后,对大数据技术在教育评价中的应用进行专题评估。一方面,充分挖掘大数据技术促进教育评价改革的潜能;另一方面,将大数据技术与正确的教育评价价值取向、科学的教育评价体系有机结合在一起,避免大数据技术在教育评价中的错误应用,尤其要克服大数据技术助长对学生学习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控制,杜绝基于大数据技术所收集的有关教师、学生和学校的有关数据的商业化和不安全使用,加强对基于大数据开展教育评价的伦理审查。
构建科学的教育评价体系,不能就“教育评价”论“教育评价”。必须着眼于社会改革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做好顶层设计和统筹兼顾,重点解决那些直接影响科学的教育评价体系建构和完善的社会和文化制约因素,构建科学的教育评价的社会和文化支持系统。第一,认真研究社会各行业尤其是重点岗位招聘中的学历歧视问题。真正做到在人才招聘时全面考察、择优录取、选贤与能,促进就业公平,为教育系统内部的评价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在教育系统内部的人才招聘和高等教育本科、硕士和博士生招生中,也要明确反对“以帽取人”,反对第一学历歧视,坚持唯才是举。
第二,花大气力开展教育评价的舆论治理。深化教育评价体制改革,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体系,不能忽视媒体的力量和舆论的治理。
要治理新闻媒体中各种胡乱排名的现象,基础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严禁排名,大学的各种排名也要严格限制,对于各种国际排名也要积极加强治理。要继续严格控制对中高考状元的宣传报道,严格控制对普通高中毕业生升入“清华北大率”、“一本率”等情况的宣传报道。第三,充分发挥教育评价学术共同体的作用。当前,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国教育学会等一级学会下都设有教育评价专业委员会,负责各级各类教育评价问题的研究、学术交流和人员培训工作,这是非常值得依赖的学术共同体。构建科学的教育评价体系是当前中国乃至世界面临的一个教育难题,也是当前我国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即将出台,标志着我国新时代教育评价制度改革已经从局部的改革进入总体改革的新阶段。构建科学的教育评价体系意味着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的升级、教育本质的回归。针对不同潜力的学生定制不同的人才评价,极大地拓展了我国全体青少年——这个国家的未来担当者充分发展的空间。孩子得以自由发展,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目标也最终将不再是天方夜谭。国家的发展、教育的探索永无止境,实现所有人的解放是最初也是最终的目标,而教育评价制度改革是历史性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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